怀市监处罚〔2023〕749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15:39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74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蚌埠市龙亢八里井加油站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340321MA8N095H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董玉梅

违法行为类型

计量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处以罚款3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18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49

当事人蚌埠市龙亢八里井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8N095H8A

法定代表人:董玉梅

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        

2023524日,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加油机,其中2台是合肥中升加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燃油加油机。上述3台加油机均没有提供出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3525日批准立案。

本案由赵阳(执法证号:12050130152)、赵辉(执法证号:12050130156)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35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吕兴平到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加油站使用的2台合肥中升加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ZS32916,生产日期2021年03月;出厂编号ZS21385,生产日期2015年06月。安装时间2022年10月,提供了出厂合格证书。没有申请检定,没有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另外一台编号:ZS31990-2 汽油加油机检定证书编号:21007521012,检定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超出检定周期,没有申请检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证明了案件的当事人的经营的加油站和使用的计量器具加油机的有关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是否有合格证明以及安装时间和是否申请检定

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合法性和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所行使的权利和以为;

证据五: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加油机照片2张,证明加油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加油机出厂的合格证明;

证据八:怀市监罚告〔20237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告知你所享有的权利;

证据九: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37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和使用超出检定周期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款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建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十章第五节第【314】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属于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处罚如下:

一、 处以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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