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50号

发布时间:2023-07-20 16:27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750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龙亢兴农柴油供应点

注册号

91340321MA2N5MX68F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计量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处以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18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50

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兴农柴油供应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2N5MX68F

投资人:韩彬

经营范围:柴油零售

联系电话*      

2023524日,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未提供出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3525日批准立案。

本案由赵阳(执法证号:12050130152)、赵辉(执法证号:12050130156)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3530日,当事人韩彬到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合格证表明了产品型号:TB3222;出厂编号:20211212。安装时间2022年7月份,没有申请检定,没有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证明了案件的当事人的经营的加油供应点和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有关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使用的加油机是否有合格证明以及安装时间和是否申请检定

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加油机照片1张,证明加油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加油机出厂的合格证明;

证据六:怀市监罚告〔20237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告知你所享有的权利;

证据七: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37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第一款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建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十章第五节第【314】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时间属于在6个月以上的。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处罚如下:

一、 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