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05 10:3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荆山彭记优口脆皮蛋糕店经营虎皮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4日,我单位收到检验报告:NO:B2022-126,检验报告显示2022年12月01日对怀远县荆山彭记优口脆皮蛋糕店进行抽检,检验食品为“虎皮蛋糕”,经检验,该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将抽检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未能履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能履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履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未能履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

2、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3、完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记录。  

对于当事人未能履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整改经复查已整改,故本局对该项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怀市监处罚〔2023〕19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销售产品指标不合格产品,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造成。经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该经营者已进行整改,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手续齐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