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怀远县榴城念念不忘蛋糕店销售的牛奶吐司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怀远县榴城镇中央花园A23幢02-03号的怀远县榴城念念不忘蛋糕店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当事人于2022.12.1日生产的牛奶吐司。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检测报告编号B2022-129,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牛奶吐司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其店内检查发现存在原材料保存不当的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
经查,2022年12月1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店内抽检“牛奶吐司”,加工日期2022年12月1日,共抽样2.5KG,单价26元/KG,该批“牛奶吐司”是怀远县榴城念念不忘蛋糕店生产的,共生产16包,重量4KG,除抽检的10包,重量2.5KG,剩余的6包当事人自行留样,没有销售,超保质期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批“牛奶吐司”售价6.5元/包,成本3.9元/包,原材料包含面粉、牛奶、鸡蛋、酵母、黄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店内存在原材料保存不当的情况,当事人承认上述情况并提交整改报告,以上原材料有索证索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涉案商品无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处罚如下:警告。 [怀市监处罚〔2023〕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