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怀远县荆山刘明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22年安徽蚌埠怀远第二至四季度抽检计划,抽检了怀远县荆山刘明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检验结果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最大允许限0.2mg/kg,检验结果1.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编号为NO:APH-SP-2211X273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购进食品未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涉嫌构成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建完善实行产品质量追溯;
3.完善索证索票。
对于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整改经复查已整改,故本局对该项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怀市监处罚〔2023〕5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销售产品指标不合格产品,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造成。经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该经营者已进行整改,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