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64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14:3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764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常坟镇佳乐福超市   

注册号

92340321MA2QX80E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唐同兵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水凝亮颜洁面乳”1瓶; 2、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二十四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64

当事人: 怀远县常坟镇佳乐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80E08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新集街农商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同兵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怀远县常坟镇新集街农商行对面的怀远县常坟镇佳乐福超市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店内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凝亮颜洁面乳”1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19,限制使用日期20230512,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叶楠、裴知超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怀远县常坟镇佳乐福超市内售卖的“水凝亮颜洁面乳”于2021年进货,进货价格为15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8元每瓶,一共购进了5瓶,销售了4瓶,都是在过期之前销售,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剩余1瓶过期并未及时发现,留在货架上未及时下架,并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时间、经过、获利情况及货值金额等;

 证据(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0237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64《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对其他产品进行自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性质和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水凝亮颜洁面乳”1瓶;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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