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46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17:11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罚〔202374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荆山启萌儿童乐园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欺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 722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46号

事人:怀远县荆山启萌儿童乐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L8YAY9L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东段江山御景D区SY201 SY203、D1-203

负责人:马冬梅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禹王路东段江山御景D区SY201 SY203、D1-203的怀远县荆山启萌儿童乐园进行价格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在店内收银台处公示价格表,显示“乐园卡:9次卡 原价200元 活动价99元;20次卡 原价400元 现价199元;33次卡 原价660元 现价299元;年卡1人 原价899元 现价499元......活动时间:4月21日--5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时间段为3月13日至4月20日的启萌儿童乐园会员卡登记表,未发现有按原价收费的收费记录。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5月29日,经报批准立案,由吴孝青、常乔伟承办此案。5月30日,该乐园经营者马冬梅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经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在2023年4月21日-5月6日期间,开展儿童乐园“五一”劳动节会员卡充值优惠活动,活动内容为“9次卡 原价200元 活动价99元;20次卡 原价400元 现价199元;33次卡 原价660元 现价299元;年卡1人 原价899元 现价499元......”。经查实,当事人在该优惠活动前的办卡收费标准为9次卡99元、18次卡210元、33次卡310元、年卡499元,并无优惠活动内容中显示的原价收费记录。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房租、水电、耗材、人员工资、赠送礼品等成本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经营宣传中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法事实;

3、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商品价格的实际情况;

4、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执法检查现场调取的当事人办卡会员登记表6张,证明当事人虚假折价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

2023年7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46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刺激消费者消费欲望,增加交易机会,在优惠活动中虚构原价,通过虚假的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此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更换价格公示表。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七章第一节第【250】条“……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不再处罚款。……”的规定裁量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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