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80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8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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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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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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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巽茂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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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2W0KE38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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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子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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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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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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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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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28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800号
当事人 :怀远巽茂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W0KE38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子忠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怀远巽茂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地址“三巽风华和悦”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有“教育高地,项目优享新城实验学校,榴城实验学校(规划)等双学区配套,周边环伺志远外国语学校,禹王中学,三中等名校,助力孩子赢在起步线”、“房价限跌,抓住置业好机遇。购房时机论:多地出台限跌令,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这下不用担心房子买亏了!”、“利好不断,把握购房窗口期。购房政策论:央行3天2提楼市两维稳,房地产回暖信号明显,这下楼市真的稳了!”、“买房热潮,抢先抄底潜力股。买房价值论:错过了2008年、2014年,别再错过2021年购房窗口期,安家选三巽,早买早省钱。”、“名校效应,房价涨幅风向标。购房环境论:三巽,风华和悦毗邻榴城实验学校(规划中),一旦建成房价预计大幅上涨。”;“热土持续高光,腾飞在即,板块潜力飙升在即,占位城市高地,入住涡北城芯的呼声越来越高;势必成为未来怀远高端圈层聚集地。新富人区,集结怀远精英阶层,共筑城市高端生活圈,成就怀远新的富人聚集地”,其中“风华之上,璟然天成”宣传牌介绍“热土持续高光,腾飞在即”配置的宣传图片为上海东方明珠地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拍照取证并现场固定相关证据,2023年3月22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3日经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华仑国际文化广场19层1910室,项目地址为在怀远县榴城公园西面怀远县三巽风華和悦项目内。现查明:1.当事人所经营的三巽风华和悦小区尚未建设完成,怀远县教体局《2022年怀远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怀教体〔2022〕27号》没有将当事人所经营的三巽风华和悦小区纳入规划范围,故当事人所经营的三巽风華和悦项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没有所属学区,与其宣传板介绍的“项目优享新城实验学校,榴城实验学校(规划)等双学区配套等内容不符;2.当事人提供不出宣传展牌宣传的“购房时机论、购房政策论、购房环境论、购房价值论”和“热土持续高光,腾飞在即,板块潜力飙升在即,占位城市高地,入住涡北城芯的呼声越来越高;势必成为未来怀远高端圈层聚集地。新富人区,集结怀远精英阶层,共筑城市高端生活圈,成就怀远新的富人聚集地”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上述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的主观判断。3.“风华之上,璟然天成”宣传展牌介绍“热土持续高光,腾飞在即”其环境配图为当事人工作人员在网上挑选的网络图片非当事人项目实际效果图。4.执法人员调查了数名在当事人房地产项目已购房的消费者。数名消费者均称买房时学区是选择置业的一个因素,三巽风華和悦项目销售人员向他们介绍该项目时均声称是榴城实验学校的学区房并且一名销售人员声称2023年9月榴城实验学校就可以完工入学。两名已购房的消费者称三巽风華和悦项目销售人员向他们宣传房价肯定会升值不会跌价。5.执法人员调查了向数名当事人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人员魏某某、周某某、陈某某,3名销售人员均承认向消费者介绍当事人周边环境配套等宣传用语是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宣传的。当事人要求的宣传用语中涉及当事人的不实学区和承诺涨价等不实宣传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怀远三巽风華和悦”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的《怀远大事件,交1万买房送真12万科技精装大礼包》,其内容宣传的大华集团(军工企业背景),当事人联系大华股份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房地产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房地产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房地产虚假宣传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授权人经授权具有全权代表当事人处理该案的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减免罚款申请书和怀远三巽风华和悦项目整改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的运行的“怀远三巽风華和悦”微信公众号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九)购买当事人所售卖房屋的消费者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广告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计宣传展板的内容、时间和展板金额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2年怀远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怀教体〔2022〕27号》1份,证明当事人至执法人员查获时无学区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房地产销售人员询问笔录3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的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四)当事人的消费者的购房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的消费者和当事人房地产交易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8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当事人在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大华集团(军工企业背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宣传“购房时机论、购房政策论、购房环境论、购房价值论、“热土持续高光,腾飞在即,板块潜力飙升在即”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宣传“教育高地,项目优享新城实验学校,榴城实验学校(规划)等双学区配套,周边环伺志远外国语学校,禹王中学,三中等名校,助力孩子赢在起步线。新富人区,集结怀远精英阶层,共筑城市高端生活圈,成就怀远新的富人聚集地”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利用网路图片宣传本项目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鉴于当事人在事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5 月5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二章44.第二款第一条“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以上因素,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