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9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7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安徽谷麦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340321MA2WGE8H5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程群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25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97号
当事人 :安徽谷麦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WGE8H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程群丽
2023年5月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函称安徽谷麦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情况,举报人在其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奇亚籽藜麦燕麦片”,两罐价格22.9元,宣传页面标注瘦身,但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与该商品宣传不符。投诉人拍下商品后立即进行退款,商家未发货。当事人负责人程群丽称该商品链接是其委托怀远县烽火广告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发布。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内容,2023年5月25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开始经营,该条虚假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负责人于2023年4月委托怀远县烽火广告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发布的,发布该条广告内容付了该公司200元广告费,共售出147罐该虚假广告内容的产品,该产品进价10.05元/罐,售价11.45元/罐,有相关销售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委托广告公司发布虚假内容商品的事实;
2.销售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虚假广告内容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授权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授权委托书及广告费用收款收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6.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7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发布虚假内容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更正涉案链接内容,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27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