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59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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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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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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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马头集菜场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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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8NANFT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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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尚志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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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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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2、罚款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2041.7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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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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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22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593号
当事人 :怀远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马头集菜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8NANFT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尚志侠
2023年3月1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怀远县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马头集菜场店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年3月18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3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340321350533198,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送达编号为NO:XBJ23340321350533198的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芒果。2023年4月4日进行案源登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检请求。2023年4月20日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从蚌埠市淮上区武盘水果经营部购进,涉案“芒果”共进了15公斤,进货价7.2元/KG,共计108元。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15公斤“芒果”已经销售完毕,售价9.98元/KG,货值149.7元,违法所得41.7元。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检测报告送达之后向供货商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销售凭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委托单位为海南久泰惠农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样品名称:台农芒果,该检测报告单无其他说明与被抽检批次“芒果”相对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也无相关机构署名及公章。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了食品召回通知,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退回上述芒果,也未接到任何消费者投诉和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证明怀远县市场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芒果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以及在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芒果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销售凭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该供货商处购买被抽检批次芒果的事实;
证据(七)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错误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5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低且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理。综上,本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2、罚款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2041.7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