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抽样单编号:XBJ23320707410331749和GZJ23340000341631848)
一、抽检基本情况
怀远甜心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锅年糕(生产日期:2023-03-07),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54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2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XBJ23320707410331749。
怀远甜心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锅年糕(生产日期:2023-03-01),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45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3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GZJ2334000034163184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6.8元;2.吊销怀远甜心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3.企业法定代表人杨为安、企业专业技术负责人戚具才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8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为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混合烧碱形成水溶液后浸泡压滤布后的漂洗环节没有做好控制,导致山梨酸及其钾盐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残留量过大,在年糕压滤环节中污染了年糕制品,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后续现场检查,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人员进出迹象;市场监管局对其张贴的封条完好,未被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