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859号

发布时间:2023-08-16 09:5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8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河溜镇阳光百货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T2DMY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玉阳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过期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涉案物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8.10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859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阳光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T2DMY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玉阳

20236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道黄金店对面当事人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阳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诗黛尔小蘑魔盒混合眼影”2盒,盒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30801,执行标准:QB/T1976-2004,净含量:2.2g×2,限用日期:2023626日;另有“泊泉雅”双头炫亮BB霜修容棒1盒,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81,产地:中国广州,净含量:5.5g,有效期至2021.2.8,上述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违规销售的商品予以扣押。当日报经所长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3月从怀远县化妆品批发市场购得“诗黛尔小蘑魔盒混合眼影”10盒,以62元价格购进,以90元价格销售,累计售出8盒,剩余2盒未销售出去直至检查人员发现;以10/支价格购进“泊泉雅”双头炫亮BB霜修容棒10支,因业务员调货原因,遗漏一支直至检查人员发现。因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联系货源提供人,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怀远县河溜镇的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违法物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的情况;

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现场经营的实际违法情况;

证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予以扣押及扣押数量的具体情况

证据()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2023 8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8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货值较小,且尚未销售,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第4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及标注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涉案物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