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2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裁决信息摘要

 

案号

蚌怀知法裁字〔2023〕4号

 

 

行政裁决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NYNX93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佳

裁决种类

 

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内容

责令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改正

 

作出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裁决日期

  2023年8月3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行政裁决书

案号:蚌怀知法裁字【2023】4号

请求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翠禾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朝元路1801号

委托代理人:周林

被请求人: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佳

住所:怀远县荆山镇科普路与大庆路交叉口西20

委托代理人:陈兵

案由:“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投诉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号:ZL201730004814.7)

请求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就其包装盒(惠尔康红系列红苹果果汁饮料)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1730004814.7 )与被请求人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盒外观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 6 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3 71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请求人代理人  周林和被请求人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  刘佳、被请求人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称:

1、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盒(惠尔康红系列红苹果果汁饮料)”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17年6月20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730004814.7。我司在上述产品的使用上具有合法性、排他性,被请求人不得在未经我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此种设计的外包装或者使用与我司专利外包装相似的外包装。

2、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惠尔康”品牌饮料的成立于1992年,已畅销30余年并在2004年被国家工行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饮料商品的驰名商标,在红苹果饮品上具有较广知名度,被请求人的产品外包装在实质上造成了混淆的行为,易使消费者造成造成误解。,

3、具体分析:被请求人的外包装使用的红色包装背景、红苹果中文标题、“Red Apple”英文标题、正面苹果素材、侧面“经典口感”图标以及包装各版块的布局均与我司使用的外包装相似度极高,明显具有刻意模仿的目的。

被请求人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辩称:

1、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吻化”与惠尔康的商标完全不一样,具有很强的识别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的这款红苹果的字体与惠尔康的字体不一样,红苹果字体更粗、更高、更大;我司的红苹果的字体位置与惠尔康也不一样,红苹果字位置更靠上方;

3、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在这款红苹果的外包装正面没有标有“始于1992年”的字样,与惠尔康明显不同;

4、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背景苹果采用的是卡通画形式,与惠尔康使用的背景苹果也不相同;

5、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外包装正面右下角使用的苹果图样不带有笑脸,惠尔康外包装正面右下方使用的苹果图样带有笑脸,双方差距明显;

6、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的红苹果产品净含量250ml,惠尔康红苹果净含量248ml,产品规格不相同;

6、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且具有“吻化”的商标注册证,能够出具产品的检验报告,我司产品合法合规。

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实核对后,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与请求人是一致的。

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苹果果汁饮品无外观设计专利且其注册成立时间与涉案包装使用的时间晚于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时间。

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销售的河南吻化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吻化牌红苹果果汁饮品包装盒外与包装盒(惠尔康红系列红苹果果汁饮料)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有(专利号: ZL201730004814.7 )  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案涉产品于申请人产品的图片对照材料等佐证。

本局认为: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侵犯了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怀远县永平宸智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383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请求人,一份送达被请求人,一份卷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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