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字解读】《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年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
2018年7月6日,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原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同意,公布了《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有效期五年。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定新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目录(第一批)》进行了修定,形成新的《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3年版)》,代替即将过期的《目录(第一批)》,通过无缝对接,实现了监管的可持续,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3年6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于《目录(第一批)》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修改意见。2023年6月21日《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完成起草工作。
(二)征求意见
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进行了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个月。意见征集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3年7月22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印发
2023年7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23年7月25日正式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范围,在保护传统工艺和特色食品的基础上,确保食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守住安全底线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双赢”局面。
五、主要任务
参考近几年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目录(第一批)》进行修订,使之更符合实际和相关政策规定。《目录(2023年版)》确定粮食加工品中的专用小麦粉,除了小磨香油以外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方便食品中的调味面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除了米酒(醪糟)以外的酒类,除了农户自产自销的蜂蜜、蜂王浆、蜂花粉以外的蜂产品等7类食品,以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9类食品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上述16类食品禁止蚌埠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不得再生产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故删去了《目录(第一批)》“调味品中的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的内容。同时《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还禁止生产加工“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鉴于《目录(2023年版)》已经确定“除了米酒(醪糟)以外的酒类”都禁止生产加工,包括了上述情形,故不再重复。
六、创新举措
和《目录(第一批)》相比,《目录(2023年版)》既包含了蚌埠市自己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7类食品,又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全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品种予以合并,查询起来会更加方便。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及时印发公布新制定的《目录(2023年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查处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行动,落实食品生产安全帮扶特派员制度,支持食品小作坊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确保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八、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科长 王万武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2-301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