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07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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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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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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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婴知乐母婴用品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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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UWRQL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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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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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过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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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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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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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1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07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婴知乐母婴用品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UWRQL3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娜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唐店村当事人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婴知乐母婴用品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待销售的“安琪纽特”牌碳酸钙咀嚼片2盒,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28,保质期至20230927,合计价值7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违规销售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同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唐店村唐店街省道南当事人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婴知乐母婴用品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待销售的“安琪纽特”牌碳酸钙咀嚼片2盒,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28,保质期至20230927,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在与经销商对临期食品进行调换货时,未对该食品进行一并退还,导致该食品遗漏至检查人员发现已经过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怀远县河溜镇的经营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违法物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现场经营的实际违法情况;
证据(四)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予以扣押及扣押数量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2023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字〔2023〕10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较少共2盒、货值较少,共计70元,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销售商品属于一般食品且所经营商店位于农村偏远地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11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商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