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抽样单编号:DBJ23340300343230613ZX)

发布时间:2023-11-22 09:1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生产的怀远白乳泉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7-04),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指标:n=5,c=0,m=0 实测值:6;2;4;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DBJ23340300343230613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7条之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5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罚〔2023〕11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抽检不合格,生产过程中,产品臭氧杀菌不全面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目前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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