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13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11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荆山叁加壹美容服务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8NNJUL20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68.5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134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叁加壹美容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NJUL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静茹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荆山镇启城国际小区的怀远县荆山叁加壹美容服务部进行经营宣传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店玻璃门上、店内墙面上张贴有广告,显示有“3分钟减肥、当场减2-8公分塑腰形、中药面膜具有医疗性的美容......排毒生肌,改善睡眠,提神醒脑,增强肠胃功能,滋补健肌......”等字样。11月2日,经报批准立案,由常乔伟、徐杰承办此案。同日,该店经营者邵静茹委托其合伙人汪凤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怀远县荆山叁加壹美容服务部于2022年2月15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上述广告为自行在网上下载图片,后在淘宝网制作,该广告宣传中使用了“3分钟减肥、当场减2-8公分塑腰形、中药面膜具有医疗性的美容......排毒生肌,改善睡眠,提神醒脑,增强肠胃功能,滋补健肌......”等易使消费者误解和与实际不符的宣传用语,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淘宝订单信息,订单编号为:2500056002285049555、2463813327878049555,付款时间为2022-03-03,实付金额:50元、39.5元,共计89.5元。认定涉案广告制作费用为89.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撤除了该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发布虚假广告的实际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经营宣传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委托书及汪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邵静茹委托汪凤作为代理人来我局配合处理本案;
7、淘宝订单交易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支付广告费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1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广告中,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和与实际不符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九章第一节第【272】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2)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68.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