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156号

发布时间:2023-11-28 09:0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115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荆山蕴素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WBCD48C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8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156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蕴素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WBCD4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欠欠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怀远县荆山蕴素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上开设有网店,名称为:蕴素美容店,店铺主页菜单中显示有“打耳洞”、“面部深层保湿补水”等团购服务项目,发布有打耳洞的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10月20日,经报批准立案,由常乔伟、徐杰承办此案。2023年10月30日,该店经营者乔欠欠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怀远县荆山蕴素美容店于2020年10月21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生活美容服务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与美团平台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上线合作协议,开展线上团购业务。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中上架“打耳洞”团购项目,发布了打耳洞的宣传广告。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穿耳孔术归入美容外科项目分级项目的一级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广告中使用的图片由年丰于8月21日向当事人提供素材,并完成修图,后收取当事人120元现金作为修图费用,与当事人所提供的收据费用一致,该费用认定为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

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打耳洞”团购项目下架,同时关闭平台店铺,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案源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美团店铺网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实际情况;

4、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该广告的制作情况;

5、年丰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广告制作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授权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宣传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9、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

我局于202311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告〔20231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关停平台店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广告费用较低,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九章第一节第【27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2)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2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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