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1169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15:11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116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杨传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内容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十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169

当事人:杨传伍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3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怀远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3年11月14日我局以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至2022年在怀远县禹王路经营“天然保健总汇”店,明知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无正规手续的“内蒙神丹”、“安格拉.卡宾达”、“蚁力神”等多种男性保健食品在店内销售。2022年108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核查线索,在该店查获性保健食品“虫草补肾王”、“黄金玛卡”、“内蒙神丹”等共计132盒,上述性保健食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被怀远县市场局和怀远县公安局联合检查时查获的性保健食品“蚁力神”、内蒙神丹”、“安格拉.卡宾达”、“黄金玛卡”等19种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2月13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犯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

2023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1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处罚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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