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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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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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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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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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2U085E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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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洪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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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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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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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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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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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085E6H
法定代表人:刘洪勇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针纺织品、日用杂品等生产、销售……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1批次儿童泳裤不合格,标称生产单位是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并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产品质量抽检结果。2023年12月2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交办此案件线索。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2024年1月8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8日和1月12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尤伟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涉案儿童泳裤出库单和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提供原材料,通过浙江义乌的加工点共生产货号为BYK10的儿童泳裤(均码)20条,生产成本为4.5元/条,已于2023年4月3日,销售给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97元/条。2023年8月10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给长沙佰富联景塘商业有限公司的该批儿童泳裤,进行市级监督抽查,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GB31701-2015标准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案货值119.4元,违法所得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公司内已无涉案不合格儿童泳裤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泳裤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5.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单一份,证明涉案商品销售给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的事实。
6.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入库单一份,证明涉案商品的入库数量。
7.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市监处罚〔2023〕38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儿童泳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经查询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休闲帽的行为,被我局处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2、罚款358.2元。合计38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 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