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03号

发布时间:2024-03-11 15:14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20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禹泽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40321MJA80984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5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1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03

当事人:怀远县禹泽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生活服务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1MJA8098438

住所(住址):怀远县榴城镇涂山路与引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邹加军                                    

20241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怀远县禹泽学校使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由该校总务主任沈帮涛陪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共使用3台电梯,其中综合楼使用2台,食堂使用1台,电梯轿厢内张贴的使用标志均已超期,未及时更新。2.现场未见3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3.现场对综合楼电梯内的应急救援报警进行测试,测试时应急救援紧急呼救无人应答。4.现场未见电梯运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怀市监责改〔2024DT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115日前改正以下内容:1.对电梯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记录;2.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定期检验标志。  

当事人涉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202413,报请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怀远县禹泽学校使用的综合楼2台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话设备,其通讯功能连接综合楼5楼值班室,执法人员检查时值班室无人值班,未做到紧急呼救的有效应答

2024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电梯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已张贴有效电梯定期检验标志,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已做到有效应答紧急呼救。至此,完成整改,隐患已消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禹泽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校长宗兆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被授权人沈帮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现场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事实以及复查的情况;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在检验有效期内;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

6.对授权委托人沈帮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事实以及原因;

7.《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我局于2024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4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规定,已构成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是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电梯乘坐人在电梯出现故障被困梯内与外界沟通的最有效途径当事人未能保持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应答,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及时将罚款缴入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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