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303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11:02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3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榴城星空美甲二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8NW2P79C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8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313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303号


当事人:怀远榴城星空美甲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W2P7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雪  

                 

2024年1月2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怀远榴城星空美甲二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店内墙壁张贴有“纹眉”、“美瞳线”、“纹唇”等KT板宣传广告牌,实际店内只提供美甲、美睫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2024年1月24日,经报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常乔伟、徐杰承办此案。2月19日,该店经营者邵雪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经查,怀远榴城星空美甲二店于2022年3月2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美甲、美睫服务。2023年11月份,当事人找朋友制作了“纹眉”、“美瞳线”、“纹唇”等3块KT板宣传广告牌,张贴在经营场所内,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实际店内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印制费用收据,涉案广告制作费用为60元(规格:40厘米*60厘米、20元/块),符合一般规律,故判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合理,认定本案涉案广告费用为6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发布虚假广告的实际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支付广告费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

2024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30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06】“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2.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06】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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