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389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1:2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38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五岔华运超市直营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QY2WAOF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雅霜牌润肤香品4盒;2.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28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389号


当事人:怀远县五岔华运超市直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2WAOF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

经营者:焦传利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五岔华运超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霜牌润肤香品4盒,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净含量40g,限期使用期限至20240131,已过期。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化妆品予以依法扣押。检查当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1日,该店经营者焦传利授权营业员龚莉英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从蚌埠市淮上区许永百货商行购进6盒雅霜牌润肤香品,购进价格3.6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当事人于产品过期前销售2盒,剩余4盒与其它合格产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限期使用期限至20240131,过期后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清理,涉案货值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以及经营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经营者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6.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渠道、数量、价格等情况;

7.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产品过期前销售的具体数量;

8.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                                                 

2024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38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同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 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减轻行政处罚的阶次:……(二)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的规定,应减轻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确定阶次为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雅霜牌润肤香品4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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