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43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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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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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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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艾斯妮蛋糕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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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P0P5DX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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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学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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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标签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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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 2.罚款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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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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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437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艾斯妮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P0P5DXN
住所:怀远县褚集镇褚集街道粮站西100米路北
负责人:张学安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褚集艾斯妮蛋糕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店内经营的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以上商品均无标签。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学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这一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张学安在店内从事糕点烘焙,其中制作了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经封装后未贴标签便摆上货架销售。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褚集艾斯妮蛋糕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店内经营的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以上商品均无标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涉案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销售价16元/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销售价12元/盒,涉案货值金额为144元,上架后无销售行为,故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及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张学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024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4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对照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违法行为地在农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24】条“【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及第【116】条“【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冰山熔岩巧克力蛋糕6盒,蔓越莓小蛋糕4盒;
2.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