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445号

发布时间:2024-04-09 15:22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4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永平日月明通讯器材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NN2FLXN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49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445


当事人:怀远县永平日月明通讯器材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N2FLXN  

经营者张林芳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位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的怀远县永平日月明通讯器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店内立柱张贴有“苹果授权店”字样的宣传灯箱,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授权证明材料。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怀市监限提〔2024〕DD-504号),2月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19日,怀远县永平日月明通讯器材商行的经营者张林芳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怀远县永平日月明通讯器材商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了营销支撑服务合作协议,代办移动公司授权的综合业务,以及手机、手机配件批发、零售及维修,店内主要经营“华为”、“荣耀”、“OPPO”、“VIVO”、“苹果”等品牌手机销售、维修。

当事人未与苹果公司(APPLE INC.)签订授权协议,未获得“苹果授权店”的授权,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擅自在店内悬挂“苹果授权店”字样的宣传灯箱,对经营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苹果公司(APPLE INC.)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等关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内悬挂“苹果授权店”字样宣传灯箱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授权悬挂“苹果授权店”字样宣传灯箱的事实及经营情况等;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营销支撑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营业务及销售商品的来源;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限期内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8.整改报告1份、整改后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实。

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44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且在被我局调查后,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 公平竞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7】“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 公平竞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7】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减轻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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