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08:3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2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榴城明远电器经营部

注册号

92340321MA2UB3GB8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姚成龙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家用燃气灶具,

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68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734.00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 2024115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1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明远电器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B3GB8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姚成龙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空调设备、厨卫用品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家用电器、五金机电、装潢材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重点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榴城明远电器经营部销售的佛山市丹灶申花厨卫电器厂生产的规格为0.5板100钢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GB16410-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熄火保护装置和结构的一般要求不合格。

本案由沈卫国(执法证号:12050130148)、吴奎(执法证号:12050130143)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佛山市光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是2023年10月10日合肥市安徽大市场一姓赵的老板处购进的,购进20台,进价成本价为39元每台,销售价格为42元每台,累计货值840元。没有进货发票,至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家用燃气灶具已销售完。抽取的两台样品没有销售不计利润,获违法所得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GB16410-2020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证据(三)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3〕1923号检测/检验/检/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签名认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抽取及销售家用燃

气灶具的现场情况;

证据(八)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20241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证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家用燃气灶具,

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68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734.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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