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01号

发布时间:2024-02-21 09:0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2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U085E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洪勇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合格儿童棒球帽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4.8元;

2、罚款238.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2 21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01号

当事人: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085E6H

法定代表人:刘洪勇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针纺织品、日用杂品等生产、销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纺织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1批次儿童棒球帽不合格,标称生产单位是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经过调查发现被抽检批次帽子的生产单位为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属我局辖区内企业,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儿童棒球帽。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尤伟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涉案儿童棒球帽入库单、送货单和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提供原材料委托浙江义乌的小作坊以该公司的名义,共生产货号为XM77-4的儿童棒球帽40个,生产成本为4.6元/个,于2023年3月17日,全部销售给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97元/个。2023年6月8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给杭州润福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该批儿童棒球帽,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依据GB31701-2015和FZ/T82002-2016标准检验,“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案货值238.8元,违法所得5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未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棒球帽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5.怀远小不为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单三份,证明涉案商品销售给苏州市泰科日用服饰有限公司的事实。

6.涉案儿童棒球帽的入库单五份,证明涉案商品的入库数量。 

2024年 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201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棒球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产品质量类【70】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 ”之规定,决定处货值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8元;

2、罚款238.8。合计29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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