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3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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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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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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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榴城郭斌彬母婴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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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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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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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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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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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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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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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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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41号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郭斌彬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PCMH32G
法定代表人:郭彬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榴城郭斌彬母婴用品店开展价格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优博金爱嘉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金领冠珍护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商品无价格标签。因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2024年1月23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2024年2月18日经营者郭彬来我局接受调查,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因当事人疏忽,未对上述商品进行价格公示。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对价格进行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调查当事人未进行价格公示情况;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一份及整改材料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及整改情况;
2024年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23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以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章《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