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19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1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中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40321485286130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仪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款合计434022.42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3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198号
当事人:怀远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485286130E
地址:怀远县健康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仪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中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院对病房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收取与病房内床位同等标准的床位费,违反了《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院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收费情况电子明细数据等相关资料,经数据比对,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既收重症监护费又收心电监护费和血氧饱和度监测费等其它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情况说明材料,并对我局提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认,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怀远县中医院属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于1998年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为二级甲等中医院,2022年8月15日通过三级医院执业登记审核。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住院和门诊病人“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等费用,多收费用计7348.41元。
2、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说明中规定“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 版)》总说明中规定“关于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当事人违反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头皮针贴”等费用计6164.7元。
3、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中,重症监护的项目内涵“指重症监护室内连续监测。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密切观察血氧饱和度、呼吸、血压、脉压差、心率、心律及神志、体温、出入量等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并作好监测,治疗及病情记录,随时配合抢救。”,规定了重症监护含有血氧饱和度、心率、心律等的监测,所以收取重症监护费不能同时收取心电监护费和血氧饱和度监测费。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重症监护费时重复收取心电监护费,重复收费时长23175小时,收费标准4.5元/小时,重复收费104287.5元。收取重症监护费时重复收取血氧饱和度监测费,重复收费时长22808小时,收费标准2.7元/小时,重复收费61581.6元。此两项重复收费计165869.1元。
4、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经查阅病历,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病人没有提供“住院中医辨证论治”服务,但收取“住院中医辨证论治”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收取“住院中医辨证论治费”涉及79位病人,多收费用12629元。
以上违法行为共计多收价款192011.21元。
5、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走廊增加病床床位费。《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规定“在病房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以不得超过同病区最低床位费的70%核定”。当事人从2022年12月30日开始,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按照病房内病床同等标准进行收费。因出院病历不显示哪些是加床病人,无法统计具体加床病人数和多收费用(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此项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收费情况电子明细数据等材料,及对当事人病区走廊加床问题进行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调查当事人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费情况及走廊加床收费情况;
3.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事项的事实;
6.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6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怀远县中医院简介、内设机构设置文件、会计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收入情况;
8.《提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3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事实;
9.住院及门诊超标准收费统计表及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住院和门诊病人“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等费用的事实;
10.低值耗材收费统计表及当事人情况反馈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的事实;
11.当事人收取重症监护费时重复收取心电监护及血氧饱和度监测费明细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事实;
12.收取住院中医辨证论治费用未提供服务病人清单、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及病程记录首页、附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住院中医辨证论治费的事实;
13.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明细清单(显示加床病人床位费收费情况)及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走廊增加病床床位费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14.当事人收费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的事实。
2024年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19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同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怀市监责退〔2024〕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192011.21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调整收费标准。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4】“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五)、(六)、(十)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没有退还病人的多付价款192011.21元;
2.对高于政府定价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192011.21元罚款;
3.对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走廊增加病床床位费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434022.4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