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3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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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新视界大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WFK9X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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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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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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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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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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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权商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型)(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6瓶;2、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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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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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37号
当事人:怀远新视界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WFK9X3H
住所:怀远县古城镇刘储路
经营者:赵超超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怀远县古城镇刘储路的怀远新视界大酒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赵超超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店铺内吧台货架上发现有与举报相符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型)(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6瓶。上述白酒经初步判断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该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型)(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2月1日,经报批准立案。同日,当事人赵超超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查,该批涉案白酒系周边村民在当事人处办酒席时未用完的剩余白酒,放在当事人处销售用于抵扣等值酒席费用,共计10瓶,已销售4瓶,销售价格为430元/件(4瓶)。另查明,“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867480号。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外包装盒上印制有“年份原浆”标识,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上显示的销售价格予以认可,故该批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1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实际情况;
3.投诉书及鉴定材料各1份,证明涉案白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白酒的情况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7.现场鉴定图片2张,证明涉案白酒鉴定情况;
8.购进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白酒的情况;
9.销售单据及收款记录各1份,证明涉案白酒销售价格。
2024年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23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1075元,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章第三节【268】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型)(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6瓶;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