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24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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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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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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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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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RXQMG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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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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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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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皇厨”裤带面叶5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4袋; 2.罚款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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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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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248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XQMG7D
住所:怀远县褚集镇池庙村
负责人:朱利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褚集亮利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待售的“皇厨”裤带面叶(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5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4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利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当事人朱利自商品经销商处购进“皇厨”裤带面叶10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10袋,随后上架销售。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待售的“皇厨”裤带面叶(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5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4袋,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电脑调取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过期后无销售行为。
当事人共购进“皇厨”裤带面叶10袋,已销售5袋,剩余5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10袋,已销售6袋,剩余4袋。两种商品购进价格均为7元/袋,销售价格均为8元/袋,涉案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负责人朱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24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且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的通知》第【122】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皇厨”裤带面叶5袋,“皇厨”铁棍山药面叶4袋;
2.罚款5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