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52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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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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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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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乐贝尔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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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52340321MJA810318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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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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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采购无标签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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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无标签香油1桶; 二、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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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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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2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527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乐贝尔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1MJA81031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娟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河溜镇葛山村的怀远县河溜镇乐贝尔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有香油1桶,该产品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食堂内香油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本学期开学前,委托食堂工人对食堂食材进行采购,采购人在路边摊贩处购买了无标签香油1瓶,价值1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无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采购无标签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4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4〕5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采购无标签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而且货值较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第【132】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132】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拟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香油1桶;
二、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