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57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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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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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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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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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39463841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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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艳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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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做到紧急报警装置紧急呼救的有效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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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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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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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577号
当事人: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63841X7
法定代表人:陈艳芹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鑫皖广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由当事人鑫皖广场项目经理陈峰陪同,执法人员检查了鑫皖广场A楼电梯使用情况,检查发现:1.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鑫皖广场A楼3台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为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安徽途顺机电有限公司;2.执法人选现场测试上述3台电梯的应急通话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应答。2024年1月5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焦胜军、霍敏承办此案。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崔北勇到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承认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事实,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电梯使用单位为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鑫皖广场A楼3台电梯轿厢内应急通话系统进行测试时,当事人未做到紧急报警装置紧急呼救的有效应答。
我局检查后,经维保公司技术人员调试,应急通话系统已恢复正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春暖花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陈艳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现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事实;
3. 鑫皖广场A楼3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在检验有效期内;
4.对授权委托人崔北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事实以及原因;
5. 授权委托人崔北勇的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024年4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57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是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电梯乘坐人在电梯故障后人员被困电梯内与外界沟通的最有效途径,当事人未能保持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接通后的有效应答,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