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45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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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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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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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陈集英福烟花爆竹经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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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NUJ9B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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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年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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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爆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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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2000型和10000型爆竹备样各4盘; 2.没收违法所得7780元; 3.处以1.5倍的罚款73800元;合计罚没款81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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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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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450号
当事人:怀远县陈集英福烟花爆竹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UJ9B5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年福英,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陈集英福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的标称万载县金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000型金福钱多多爆竹和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000型永泰红小子炮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委托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依据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24年2月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沈卫国、吴奎承办此案。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万载县金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000型金福钱多多爆竹和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000型永泰红小子炮是2023年12月21日从怀远县烟花爆竹专营中心购进的,共购进2000型金福钱多多爆竹2880盘,进价成本价为8元每盘,销售价格为10元每盘,货值28800元。购进10000型永泰红小子炮爆竹680盘,进价成本价为27元每盘,销售价格为30元每盘,货值20400元。累计货值49200元。没有进货票据。至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18日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发现两种型号的爆竹,两种爆竹已销售完。2000型金福钱多多爆竹抽取样品8盘,我局购买样品4盘,当事人获利5752元。10000型永泰红小子炮爆竹抽取样品8盘,我局购买样品4盘,当事人获利2028元。累计获违法所得7780元。两种型号爆竹的备样我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处带回,我局予以没收,不计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一份;
2.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二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销售的爆竹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4〕318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
5.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8.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抽取及销售爆竹的现场情况;
9.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4年3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45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 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爆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2000型和10000型爆竹备样各4盘;
2.没收违法所得7780元;
3.处以1.5倍的罚款73800元;合计罚没款815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