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0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6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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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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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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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成广烟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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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QY7A4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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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滕成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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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过期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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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过期的“百多利”苏打水2瓶;“美年达”葡萄味汽水6瓶;“金崂”纯爽啤酒5瓶;“脉动”柠檬青柠味气泡饮1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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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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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8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06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成广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7A45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成广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为线索,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毛园村滕郢滕成广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成广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销售的商品与举报信息相符,已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施艳超、迟卓承办此案。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徽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为线索,对当事人滕成广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销售的标称为“百多利”苏打水2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1元,合计2元;“美年达”葡萄味汽水6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每瓶2.5元,合计15元;“金崂”纯爽啤酒5瓶,生产日期:2022年8月19日,每瓶2元,合计10元;“脉动”柠檬青柠味气泡饮10瓶,生产日期:2023.3.6,保质期:9个月,每瓶4元,合计40元,以上四中商品共计货值:67元。因管理不仔细,加上该店地处偏远农村,人流量少,商品销售的慢,上述商品被查获时都已超过保质期。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单,投诉人购买的过期商品价值4.5元,故共计违法所得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投诉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销售备案表复印件格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许可经营项目。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4〕6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介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地在农村偏远地区,人流量少,商品销售的慢,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而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符合第【120】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4.其他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的“百多利”苏打水2瓶;“美年达”葡萄味汽水6瓶;“金崂”纯爽啤酒5瓶;“脉动”柠檬青柠味气泡饮1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共计罚没款200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