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24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1:37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62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魏庄镇新世纪购物中心

 

注册号

92340321MA2RBL1W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明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6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6.9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24号


当事人:怀远县魏庄镇新世纪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BL1W0A   

法定代表人孙明

     

2024年3月18日,我局收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B2024-S0748),被抽样单位:怀远县魏庄镇新世纪购物中心。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特价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或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抽检涉及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售完,该产品为特价产品,其进价为7.222元/斤,售价为6.98元/斤,共计进货54斤,货值为376.92元。当事人于当天在其超市入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在召回时间内未能成功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4340300342131029ZX)、《检验报告》(No:B2024-S0748)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 DBJ24340300342131029Z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检验结果及知晓复检须知;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价瓜子的违法事实,以及生产时间、数量、成本、售价情况等;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7.整改情况报告、召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8.现场笔录(复核)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复核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4年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62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涉案货值金额较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6】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6.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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