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5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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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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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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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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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N356C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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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顾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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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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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嘶味果米线酸辣粉原料一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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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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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50号
当事人: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356C95
经营场所:怀远县白莲坡镇
经营者:顾秀
2024年4月1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加工间发现有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信息嘶味果米线酸辣粉原料一桶。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该食品原料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并对未及使用的一桶嘶味果汤料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4月18日我局以当事人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于2024年3月通过抖音平台网购嘶味果米线汤料3桶,每桶外包装盖上有嘶味果过桥料三鲜料酸辣粉料字样,侧面标签上有注册商标嘶味果、嘶味果加盟店内部专供底料字样,该汤料外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厂名厂址、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签信息,已使用一桶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怀远县白莲坡镇柒纯奶茶店于2024年3月通过抖音平台网购3桶嘶味果米线汤料,用于该店加工米线汤料使用,进价为100元/桶,货值300元,无进货票据及索票索证。该批3桶嘶味果米线汤料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食品标签信息,至案发上述食品原料已使用一桶多,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现场使用涉案食品原料的相关事实;
2.现场及过期食品原料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原料的名称及店面等;
3.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违法物品的数量及相关信息;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米线生产加工使用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违法货值等事实;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2024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65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结合本案本案货值、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8】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嘶味果米线酸辣粉原料一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