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4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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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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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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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包集家家福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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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LKXKT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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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年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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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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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没合计40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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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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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48号
当事人:怀远县包集家家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怀远县包集家家福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LKXKT42
法定代表人:年贵珍
我局接平台报告,怀远县包集家家福超市经营的“肉松味蛋糕”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4年4月19日宋南昌受当事人年贵珍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当批购进“肉松味蛋糕”1件4公斤,已销售完,实际销售货值79.2元,当事人承认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并承诺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3.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豇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4.现场笔录、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以及在现场未发现被抽检“肉松味蛋糕”的事实;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024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64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结合本案本案货值、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没合计407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