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5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6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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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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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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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六朝时代糕点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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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D0LC3D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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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褚晴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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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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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安佳”牌奶油干酪1盒。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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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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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6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59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六朝时代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D0LC3D3Y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褚集镇
负责人:褚晴晴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褚集六朝时代糕点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操作间冰柜中存有已开封待使用的“安佳”牌奶油干酪1盒(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至:2024/03/06,净重:1公斤),该食品原料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出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褚晴晴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这一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上述超出保质期“安佳”牌奶油干酪是当事人褚晴晴由总部统一配送购进,进价是55元/盒。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5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5.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6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由于当事人使用的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较小,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120】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安佳”牌奶油干酪1盒。
二、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