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770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0:2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7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安徽邦友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69410818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姚全憬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3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8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770号

当事人:安徽邦友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4108189D

法定代表人:姚全憬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文号:蚌特(2023)3号),转办事项‘根据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安徽邦友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0025980-0010、10025980-0020、10025980-0030、10025980-0040、10025980-0050、10025980-0060、10025980-0070、10025980-0080、XN-KZ14-2194-1410-5206、XN-KZ14-2194-1410-5207、XN-KZ15-0002-1501-0002、XN-KZ15-0002-1501-0003、XN-KZ15-0002-1501-0004、XN-KZ15-0002-1501-0005、XN-KZ16-0230-1603-0406、 XN-KZ16-0230-1603-0407、XN-KZ16-0230-1603-0408、XN-KZ16-0230-1603-0409、XN-KZ16-0230-1603-0410、XN-KZ16-0230-1603-0411、XN-KZ16-0230-1603-0412、XN-KZ16-0230-1603-0414、XN-KZ16-0230-1603-0415、XN-KZ16-0230-1603-0416、XN-KZ16-0230-1603-0417)检验不合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辖区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监督使用单位针对存在的相关隐患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针对转办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安徽邦友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文号:怀市监特令〔2023〕第54号),责令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停止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待整改并经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荆山镇启城国际小区开展特种特种设备检查。该小区电梯检验不合格的25台电梯仍在正常使用,且未申请复检。

2023年11月1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焦胜军、霍敏承办此案。2024年1月12日、1月14日,当事人启城国际小区物业经理胡金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周远洋先后到我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安徽邦友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入驻怀远县荆山镇启程国际小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污水管、路灯、楼内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二次配电及电梯等所有一切配套设施。”约定当事人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使用电梯(正常使用)44台,其中8#4台电梯、12#4台电梯、19#3台电梯、22#4台电梯、27#4台电梯、28#2台电梯、30#4台电梯共计25台电梯应检日期为2023年9月。2023年9月15日,上述25台电梯经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不合格后,上述电梯仍在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024年1月12日,涉案电梯经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复检,复检结论:复检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转办单》(文号:蚌特〔2023〕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25台电梯检验不合格;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文号:怀市监特令〔2023〕第54号),证明我局在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3.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事实;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5. 执法人员提取的《安徽省电梯维保合格》复印件1分, 证明当事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授权人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7.《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检验结论及复检结论页打印件25份,证明涉案电梯检验及复检的情况; 

8.检查现场提取的当事人收取物业收费的《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为电梯实际使用人的事实;

9.检查现场提取的当事人物业收费《温馨提示》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物业服务单位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事实;

1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事实、原因以及电梯维修的相关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启城国际小区电梯情况说明》、《申请》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积极消除安全隐患方面的努力;

13.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电梯安全管理员取得相应资格

14.信用中国网上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行政处罚记录相关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记录。

2024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77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已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特种设备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4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之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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