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75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7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双桥永生五金经营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QYDJ49U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文化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4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3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754号
当事人:怀远县双桥永生五金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DJ49U
经营者:徐文化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五金、电料、卫生洁具、太阳能洁具、管材、电机零售,电机维修……
经营场所: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隆牌通用橡套软电缆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发现该电缆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L01-2020与商品型号YC不匹配。经我局执法人员与标称生产单位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联系,发现该批电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没有涉案产品销售,当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8日,该店经营者徐文化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店门口一厢式货车上,购进5卷(100米/卷)标称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圣隆”注册商标图案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进价280元/卷。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这批电缆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时,发现该电缆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商品型号不匹配,经与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出具了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称“经我公司查找销售及生产记录后,可证明该电线不是我公司生产。我公司从未在怀远县销售过此类产品”。至案发前,当事人已以340元/卷的价格销售完。本案违法经营额1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涉案商品的抽检及检查情况;
2.抽样记录一份,证明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圣隆”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涉案商品上标注了“圣隆”注册商标;
5.微信截屏图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报涉案商品信息的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圣隆”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
9.安徽圣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非该公司产品。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75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8】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