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761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09:1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76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河溜镇博雅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注册号

52340321MJA80987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邵云侠

违法行为类型

采购无标签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无标签香油1桶;

二、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5.28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761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博雅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1MJA80987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云侠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河溜镇街道的怀远县河溜镇博雅留守儿童关爱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采购的已开封待使用的香油1桶,该产品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三)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食堂内无标签香油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施艳超、迟卓承办此案。

经经查,当事人在日常食堂采购中,委托食堂工人对食堂食材进行采购,近日,采购人员在河溜街上摊贩处购买了无标签香油1瓶准备食堂使用,价值1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使用综上,当事人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材料的货值金额共计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采购无标签食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来源、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我局已于20245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476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涉嫌构成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材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而且货值较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香油1桶;

二、罚款人民币4000.00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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