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76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7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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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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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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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王府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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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W2YA1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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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宗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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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商品未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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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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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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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8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763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王府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2W2YA1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宗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宗宗在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王府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店大部分商品没有实行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报经负责人同意,由施艳超、迟卓承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因近期购进新的药品,店面的布局、商品的位置和价格有所变动,新的价格标签还没制作完成,未及时张贴价格标签,导致商品未进行价格标示,至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因未采取记账销售,故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4〕7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