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18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15:25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81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荆山娃娃脸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W26EC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褚斌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童装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碎花条绒库1条(备检样);

2、罚款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66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18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娃娃脸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W26EC4W

经营者:褚斌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零售

经营场所:怀远县荆山镇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浙江生产的碎花条绒裤童装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4月30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兰双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从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购进5条浙江产碎花条绒裤童装,进价43元/条,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这批碎花条绒裤童装进行随机抽样,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GB18401-2010、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条样品外,其余3条已售完,销售价为60元/条。本案货值300元,违法所得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涉案碎花条绒裤抽检情况及检查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完的事实                                                

3.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碎花条绒裤进行抽样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碎花条绒裤的事实

5.涉案碎花条绒裤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碎花条绒裤的事实;

6.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碎花条绒裤为不合格产品及检验结果已告知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2024年 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1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碎花条绒裤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之规定,决定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碎花条绒库1条(备检样);

2、罚款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1元。

合计罚没款3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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