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20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15:3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82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荆山镇陆小鹿服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8PNLLN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朱永丽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童装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T恤马甲两件套1件(备检样);

2、罚款195元;

3、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66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20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镇陆小鹿服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PNLLN91

经营者:朱永丽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

经营场所:怀远县荆山镇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杭州圣赞制衣厂飞芳牌T恤马甲两件套童装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4月30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朱永丽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蚌埠市义乌商贸城购进5件飞芳牌T恤马甲两件套童装,进价25元/件,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这批T恤马甲两件套童装进行随机抽样,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GB31701-2015、GB18401-2010、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件样品外,其余3件已售完,销售价为39元/件。本案货值195元,违法所得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涉案T恤马甲两件套抽检情况及检查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完的事实                                                

3.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T恤马甲两件套进行抽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马甲两件套的事实

5.涉案T恤马甲两件套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马甲两件套的事实;

6.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T恤马甲两件套为不合格产品及检验结果已告知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 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2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马甲两件套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之规定,决定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T恤马甲两件套1件(备检样);

2、罚款195元;

3、没收违法所得42元。

合计罚没款23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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