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21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15:35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82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乳泉军侠日用百货经营部

注册号

92340321MA2QYKUDIT

法定代表(负责人)姓名

杜军侠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没收不合格彩印杯备检样品1把;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40元整;罚没款合计31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6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21号

当事人:怀远县乳泉军侠日用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KUDIT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营者:杜军侠

地址:怀远县荆山镇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零售

2024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对怀远县乳泉军侠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合肥美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佳牌彩印杯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负重性能1个项目不合格。2024年5月6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赵辉、刘建操承办此案。2024年5月8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营者杜军侠于2024年5月16日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合肥美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佳牌彩印杯(规格95-420),购进40把,购进价4元/把,销售价6元/把,除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各1把,其余产品已销售完,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 

4.《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销售的彩印杯不合格等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销售的价格、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7.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21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彩印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2023)年版》第三章产品质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没收不合格彩印杯备检样品1把;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40元整;罚没款合计3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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