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1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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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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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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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荆山两个小孩儿童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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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8NDNJU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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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常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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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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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儿童牛仔裤1条(备检样); 2、罚款4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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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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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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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19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两个小孩儿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DNJU2B
经营者:常白丽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
经营场所:怀远县荆山镇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潮尚牌儿童牛仔裤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4月30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常白丽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蚌埠市义乌商贸城购进5条货号为K9908蓝的潮尚牌儿童牛仔裤,进价60元/条,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这批儿童牛仔裤进行随机抽样,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900-2015、GB31701-2015、GB18401-2010、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时,除我局抽检的2条样品外,其余3条已售完,销售价为90元/条。本案货值450元,违法所得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
2.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碎花条绒裤进行抽样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涉案儿童牛仔裤抽检情况及检查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完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牛仔裤的事实;
5.涉案儿童牛仔裤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牛仔裤的事实;
6.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牛仔裤为不合格产品及检验结果已告知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 5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1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之规定,决定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儿童牛仔裤1条(备检样);
2、罚款4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合计罚没款5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