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667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15:3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66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荆山镇卫生院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邵军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7964.38元;

2.处违法所得一倍17964.38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5928.7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 6月5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667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784947955K  

住所: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邵军  

                 

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荆山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提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1年、2022年、2023年住院病人收费清单每年度各5份。其中患者张桂英在2021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22日住院期间缴纳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和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费用各4元。当事人的收费标准高于《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规定的收费标准。2024年3月1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当事人及时提供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情况,并委托其副院长王胡龙作为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从轻处罚申请》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属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属于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床位55张。当事人参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全量库(2018版)》制定的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价格,自行制定了该院收费标准。《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于2022年8月1日施行,当事人在2022年8月1日前应当执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收费标准,2022年8月1日起应当执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收费标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情况电子明细数据,执法人员与《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及《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下文简称蚌埠市2020版本、2022版本)对比发现当事人多收费用情况如下:当事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个部位收72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68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2805人次,多收费用11220元;当事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第二个部位起减半)每个部位收36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34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112人次,多收费用224元;当事人数字化摄影(DR)检查每次收4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45.6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274人次,多收费用657.6元;当事人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次收10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104.31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189人次,多收费用697.41元;当事人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次收10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104.31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111人次,多收费用409.59元;当事人单次多层CT平扫每个部位收144元, 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136.8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22人次,共多收取158.4元;当事人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每次收7.2元,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6.84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3088人次,共多收取1111.68元;当事人肌酐测定、尿素测定、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尿酸、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葡萄糖、葡萄糖血清标本、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这14项每次收4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3.85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19782人次,多收费用2982.3元;当事人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每次收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7.7元,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多收费1678人次,多收费用503.4元。综合以上收费项目,当事人共计多收费用17964.38元。当事人在2022年按时执行了《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收费标准,2022年8月1日后无多收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开始的时间、收费标准、牟利情况;

3.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住院病人清单15份,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违法事实;

7.提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事实;

8.当事人多收费用统计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明细及汇总金额;

9.从轻处罚申请1份,当事人说明超标准收费的原因非主观故意,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

10.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明细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违法事实;

11. 《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定价文件部分收费目录,证明蚌埠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2024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66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怀市监责退〔2024〕4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17964.38元。当事人自2024年5月14日起在其医院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手续。经复核,截至2024年6月4日,当事人应退价款17964.38元,实退价款0元,无法退价款17964.3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调整收费标准。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4】“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964.38元;

2.处违法所得一倍17964.38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5928.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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