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755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09:2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75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双桥魏齐凤口腔诊所

注册号

92640621MA8PF09X3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魏齐凤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的牙科分离剂2瓶,造牙粉1瓶,医用碘伏棉签数量1罐,粘丝2瓶2.罚款6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611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755

当事人怀远县双桥魏齐凤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621MA8PF09X3G

住所(住址)怀远县双桥集镇*

法定代表人魏齐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

       

2024年4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诊所内发现与其它同类合格产品摆放在同一柜中的1、牙科分离剂2瓶,规格150ml,剩余100ml和60ml,生产日期2021年3月6日,有效期2024年3月5日。2、造牙粉1瓶,规格100g,剩余80g,生产日期至2019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医用碘伏棉签1罐,规格50支/罐,剩余30支,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4、粘丝2瓶,规格一种15g、另外一种10ml,两种规格的粘丝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上述的医疗器械都已过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第(三)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4月29日,经领导批准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57日,当事人魏齐凤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由赵阳(执法证号:12050130152)、孙逊(执法证号:12050130154)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牙科分离剂2瓶,进货价格6元每瓶。购进造牙粉数量1瓶,进货价格20元每瓶。购进医用碘伏棉签数量1罐,进货价格12元每罐。购进粘丝2瓶,进货价格35元每套(一套分为一瓶液体一瓶粉剂)。货值金额共计79元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与其它同类合格产品混放在同一柜中。无使用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现场检查情况;

2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涉案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存在以及使用等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受送达文书的确切地址;

8、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诊所检查时发现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图片证据;

9、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了我局对涉案

药品做出延长封存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0、怀市监罚告〔2024〕7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证明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11、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45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47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牙科分离剂2瓶,造牙粉1瓶,医用碘伏棉签数量1罐,粘丝2瓶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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