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2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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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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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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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永平大禹日杂百货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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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PHC6R8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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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葛得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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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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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元。合计罚没款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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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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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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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22号
当事人:怀远县永平大禹日杂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HC6R8U,
住所:怀远县荆山镇*,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保护样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者:葛得萌,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永平大禹日杂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佛山市顺德臻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监测有限公司依据GB16410-2020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24年5月6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沈卫国、吴奎承办此案。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佛山市顺德臻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是2024年2月28日从合肥大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0台,进价成本价为55元每台,销售价格为60元每台,累计货值600元。没有进货发票,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剩下的8台家用燃气灶具已销售完,样品当事人免费提供,获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GB16410-2020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4〕809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5.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8.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抽取及销售家用燃气灶具的现场情况;
9.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232),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 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2项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元。合计罚没款1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